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在2002年5月25日取得登记,该质押合同从2002年5月25日起生效。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7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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