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通用网址:浙江法律咨询网 咨询中心注意事项  
位置:首页>>知识产权>>专利>>正文
用全面覆盖原则抗辩专利侵权诉讼
日期:2006-3-19 20:12:00     来源:   编辑: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日益强化,专利权人自我防范意识的日益提高,涉嫌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因此,如果自己的企业突然收到法院的涉嫌专利侵权应诉通知书也是很正常的事,不用惊慌失措,关键是要依法按时答辩和积极应诉,维护自己企业的正当权益。

首先要运用全面覆盖原则,分辨出本企业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人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的区别。因为我国法院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技术方案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当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与其等同的技术特征,才能认定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而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应当依法视为必要技术特征,不论该技术特征在实现发明目的和效果方面是否重要,只要被控侵权产品缺少该技术特征,则应认定不侵权,这就是“全面覆盖原则"。

下面引用近日的一件涉嫌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为例,供企业界参考:

2004年6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件涉嫌专利侵权的诉讼案件,原告拥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全文如下:

“1、带气泵、螺旋直通气阀式煤油汽化炉罐,其特征在于:在炉罐(1)的外侧,增加一个可拆卸的气泵(7),在炉罐(1)的顶部,安装螺旋直通气阀(2),螺旋直通气阀(2)是由手柄(17)螺旋阀杆(10)、阀壳(11)组成的,螺旋阀杆(10)上部与手柄(17)连接,螺旋阀杆(10)中部是螺杆(12),下部是圆锥(13),阀壳(11)上部内,外圆周都有螺纹,阀壳(11)的外螺纹与带有密封胶圈的密封螺母(14)配合,阀壳(11)中部有进气管(15),下部内底有一个与圆锥顶(13)配合的圆锥孔(16)。"

我们把上述的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划分为若干个相对独立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的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较:

上述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①在炉罐的外侧增加一个可拆卸的气泵;②在炉罐顶部安装螺旋直通阀螺旋直通气阀(2);③直通阀螺旋直通气阀(2)是由手柄(17)螺旋阀杆(10)、阀壳(11)组成的;④螺旋阀杆(10)上部与手柄(17)连接,螺旋阀杆(10)中部是螺杆(12),下部是圆锥(13);⑤阀壳(11)上部内,外圆周都有螺纹,阀壳(11)的外螺纹与带有密封胶圈的密封螺母(14)配合,阀壳(11)中部有进气管(15),下部内底有一个与圆锥顶(13)配合的圆锥孔(16)。

被控侵权企业是广州市增城某炉具厂,该厂采用普通的自行车用进气管作为压力罐的进气阀,在压力罐的外侧有个可拆卸的气泵。其进气管结构如下:①空气是从进气管顶部进入中心通道,从下部侧边一个出气小孔中出气;②进气管的下部有一个小胶管套在出气小孔的外部;③进气管安装在进油盖上。采用自行车进气管的优点是:①成本低,每只0.2元,而原告的螺旋直通气阀每只3元;②使用、更换都非常简单、方便,而原告的螺旋直通气阀必须用手旋扭进气和关气;③比原告的螺旋直通气阀节省材料,减轻重量。

答辩人的产品只不过“在炉罐的外侧增加一个可拆卸的气泵"这点与原告的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①相同,其他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不同,根据“全面覆盖原则",答辩人认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对原告指控“生产销售原告的专利产品"的说法不予认可,并积极应诉。

2004年7月13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述的运用全面覆盖原则抗辩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例表明,只要企业依法应诉抗辩,法律是公正、平等的。同时也提醒专利权人,在起诉他人涉嫌专利侵权之前,也要运用全面覆盖原则与被控侵权的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做到心中有数,否则难以胜诉。(知识产权报 08.21)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 留言本 咨询论坛

如果你觉得本站不错,别忘记将浙江法律咨询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她)也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

发送给好友 打印此页 [收藏本页]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声明
  “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希望他人能尊重本站的合法权益。
  对未经“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同意,而擅自以各种形式转载、复制、翻制、发行、出版或进行营利性使用本网站所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时,本网站保留诉诸法律权利。
  本站纯属非盈利、公益性质的站点,部分内容摘自互联网,如果因此而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网站深表歉意,在接到您的通知之后,马上将该内容删除。

推荐律师
浙江杭州律师吴旭华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电话13335716315
法律咨询电话057188938386

    

推荐文章

·吴旭华律师接受搜狐公司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杭州
·本站在GOOGLE关键词“法律
·诉讼常识精解—建议咨询者
·本站开通短信服务平台,欢
·私人律师服务卡-您身边的
·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吴旭
·吴旭华律师的《网上交易风
·吴旭华律师就酒店代驾服务

联系地址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20层 吴律师

公交节能公司站:25/K25 41/K41 42/K42 K74 86/K86 K199 820/K820

公交翠苑五区站:K63 156/K156 526/K526 841

81514001 13335716315

  浙ICP备05060809号Copyright ©2002 - 2005 Zj-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