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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业主要是提供旅客和货物的高速空间位移的服务,这就要求各类海量数据的准确及时的传递。而电子商务正适应了这种需求,并给民航的传统产业模式及企业模式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开展电子商务的基本要求之一是注册域名并建立企业网站。当企业准备将自己的商标或企业名称(即商号)注册为域名时,往往会发现它们早就被世界某地的组织或个人抢注了。于是,一场捍卫网络权益的虚拟战争拉开了序幕。 掀起虚拟战争的头盖 域名( DOMAIN NAME),原来只是表征登录到互联网的用户主机所在位置的一组字母数字串,如“WWW.ABCD.COM”等,是互联网底层技术的必然的产物,具有唯一性、专有性、识别性、无形性、全球性等技术特性。但随着网络经济向传统经济的全面冲击,域名本身已经构成一种稀缺资源,其经济价值日见彰显。如“BUSINESS.COM”(表示“商业”)就以750万美圆的高价成交。依据现有域名登记规则,全球任何个人或组织都可自由登记并享有“.COM”、“.NET”等后缀的国际顶级域名,只须履行必要的登记手续并交纳相关登记费即可;其使用、转让等亦无严格限制。所以大量著名企业的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等被人恶意抢注,以期通过出售、出租等方式榨取巨额不当利益。若企业不肯轻易就范,这些域名抢注者(CYBERSQUATTER)就会利用域名开通网页或网站,进而登载混淆分散企业业务的内容,或登载贬低、毁损企业商誉的内容,甚至登载反动黄色的内容,这都将在全球范围内给企业造成难以估计且无法挽回的重大商誉损失。这些企业愤然而起,准备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可是面对来自全球各地的抢注者,跨国诉讼的高昂成本是许多企业难以承受的。而且由于国际域名的最终管理权在美国,除非获得美国法院的生效判决,否则有关涉及国际域名的其他国家法院的判决将无法执行。为解决域名纠纷的全球性、网络性及司法救济的缺陷,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与国际域名管理组织(ICANN)于1999年12月共同推出了强制性域名争议仲裁机制,有效地保护了在先知识产权人(主要是知名企业)的合法权利。该仲裁机制具有应用的广泛性、仲裁的公正性、管辖的强制性、仲裁的快捷性、执行的高效性等明显优势。事实上,在已经裁决的5000多件案件中,仲裁庭基本都支持了在先知识产权人(主要是知名企业)的要求,裁决将被抢注的域名转让回在先知识产权人。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场上,福特、微软和麦当劳等商业巨擎都高奏凯旋曲。国际航空企业自不甘落后,截止到2002年3月,已有数十家航空企业或机构就100多个域名向国际域名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了域名仲裁,并大多获胜。这其中包括国际航空机构(如国际航空运输协会)、航空公司(从著名的汉莎航空公司到新兴的克罗地亚航空公司)、机场(如希斯罗机场)和飞机制造公司(如波音公司和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等。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奋起维权 众所周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简称“IATA”)是一个由定期航空公司建立的致力于航空运输安全、正点和经济的世界范围的非政府组织,并开通了“IATA.ORG”的官方网站。2000年3月,IATA发现“IATA.COM”和“IATA.NET”两个国际域名分别被两个瑞士人抢注,就以投诉人身份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出域名争议仲裁,由此打响了国际民航界网络维权的第一枪。IATA诉称,IATA的前身早在1939年前就为欧洲的航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到1945年由于美州航空公司的加入而成为全球性的航空公司组织。IATA的徽标由带双翼的地球和字母“IATA”组成。IATA在全世界许多国家注册了“IATA”的商标,并注册了“IATA.ORG”域名。而被诉人向航空代理人提供以“@ITA.COM”和“@IATA.NET”为后缀的收费电子邮件服务,其行为构成恶意抢注。故IATA要求将两个域名转让回IATA。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审理认定,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和《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IATA”商标和标识显然构成驰名商标,其法律保护应当延及虚拟世界;两个诉争域名与IATA的标识相同;被诉人在两个域名指向的网站上提供旅游服务,并谎称被诉人是IATA认可的“官方旅游代理商”,误导了广大网络用户,并谋取了不当利益;被诉人对“IATA”不享有任何在先的合法权益;被诉人的行为还同时违反了其所属国瑞士的《198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所以被诉人对诉争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构成恶意。2000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裁决将“IATA.COM”和“IATA.NET”两个国际域名强制转让给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现在,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正利用这两个域名开展相关电子商务活动。 新航力捍“新航小姐” 新加坡航空公司素以优质服务而蜚声全球,其电子商务也已经实现了业务化。新航对域名的法律保护极为重视,它先后就6个域名(分别是“SINGAPOREAIRLINES.ORG”、“ SINGAPOREAIR.NET”、“ SINGAPOREAIR.ORG”、“SINGAPOREAIRLINES.COM”、“SINGAPORE—AIRLINE.COM”和“SINGAPOREGIRL.COM”)提起了有关争议仲裁,并大获全胜。这前5个域名均是直接和新航的企业名称相关,而最后一个则是新航为其著名的新航小姐与域名恶意抢注者在虚拟世界中展开的荣誉对决。2000年6月,新航就“SINGAPOREGIRL.COM”域名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仲裁。新航诉称,新航是世界著名的航空公司,早在30年前,新航就以身着新加坡民族服饰“纱笼”的新航空中小姐(SINGAPORE GIRL)形象为中心来进行广告和拓销活动。1993年,伦敦的一家著名的蜡像馆展出了“新航小姐”蜡像,更使“新航小姐”名动一时。1981年后,新航先后在美国、新加坡、新西兰、菲律宾等普通法系国家注册了“SINGAPORE GIRL”商标。当网络用户访问被诉人美国的罗伯特(ROBER NIELSON)注册的“SINGAPOREGIRL.COM”,就会进入到一家名为“新加坡女人”的网站。当点击其中的一个图标时,就会链接到一个色情网站。新航认为被诉人误导了网络用户、贬损了新航的商标权并通过恶意增加访问流量来谋求不当利益。故新航诉请将该域名强制转让给新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审理后认为,被诉人对“SINGAPORE GIRL”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且对诉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未获得新航的许可;被诉人将诉争域名指向色情网站的行为构成对新航商标权的侵犯。仲裁庭还特别援引“NOKIAGIRLS.COM” (意为“诺基亚女孩”)的判例。在该案中,尽管被诉人中国江苏的某人并未在指向的网站上发表任何色情内容,该案的仲裁庭依然认为其注册行为具有色情性暗示而裁决诺基亚公司获胜。最后,根据仲裁庭的裁决,新航小姐的微笑又荡漾在虚拟世界中了。 加航,不仅为了一个字母 加拿大航空公司(AIR CANADA)以其美丽的枫叶徽标而为人熟知。加航发现与其商标一个字母之差的“AIRCANDA.COM”被美国人约翰(JOHN ZUCCARINI)抢注,愤然于2001年5月向美国国家仲裁中心提起域名争议仲裁。加航诉称,它成立于1964年,是加拿大最大的航空公司,仅与美国每周就有1400个航班。加航在美国和加拿大注册了大量“AIR CANADA”商标。被诉人约翰将诉争域名指向一个带有大量自动弹出式广告的门户网站,同时违反了美国和加拿大的商标法。加航要求将域名裁决给它。被诉人约翰未及时答辩。2001年6月,仲裁庭做出缺席裁决。仲裁庭首先对诉争域名与加航的商标的相似性进行了阐述。仲裁庭认为尽管两者之间有一个字母的差距,但仍然会有网络用户因为错误击键而进入到被诉人的网站,而被诉人也正是这样增加流量来谋取非法利益。仲裁庭还特别援引了“STATFARM.COM”和“VICTORIASECRETS.COM” 两个判例。在这两个判例中,尽管诉争域名均与投诉人的商标“STATE FARM“和“ VICTORIA’S SECRET”有细微差别,仲裁庭都认定两者具有可引发混淆的相似性。仲裁庭还认定将域名指向广告不属于对域名的非赢利性或合理使用,也无证据证明被诉人因为该域名而为人熟知,故被诉人不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利。由于被诉人将与投诉人驰名商标相似的域名用于一系列广告,其对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就具有了明显的恶意。最后,裁决将“AIRCANDA.COM”域名强制转让给加航,加航也终于赢得了“一个字母的胜利”。 美西北与退休秘书的虚拟对决 作为全球第四大航空公司,美国西北航空公司(NORTHWEST AIRLINES)先后通过仲裁夺回了“NORTHWEST— AIRLINES.COM”、“NORTHWESTAIRLINES.NET”、“NORTHWESTAIRLINES.ORG”和“NWA.NET”等5个域名。其中“NORTHWESTAIRLINES.ORG”案颇有趣味,因为美西北的对手是正是它的退休秘书兼股东。2001年2月,美西北向美国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美西北诉称它的注册商标“NORTHWEST”、和“NORTHWEST AIRLINES”经多年精心培育已经成为驰名商标,美西北还注册使用了“NWA.COM”等域名。诉争域名与美西北的商标相同,已经造成了对美西北商标的误导,并且阻碍了美西北在网络上展示其商标。被诉人注册商标时就明知美西北的注册商标和商号却故意注册域名,且没有获得美西北的任何授权。被诉人还故意提供了错误的注册信息,违反了有关域名注册政策。故要求将域名转让给美西北。被诉人辛西娅(CYNTHIA JORGENSON)委托律师提出抗辩,并举起了美国宪法的大盾牌。辛西娅认为她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准备向美西北的投资人和股东提供有关美西北的各种信息,其中包括美西北不愿披露的或批评美西北的内容。这即有利于公众,又能促进美西北改进服务。她的做法是非赢利性的,符合美国商标法的“合理使用”的原则,并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所明定的“言论自由”原则的保护。2001年3月底,仲裁庭做出裁决。仲裁书首先确认诉争域名与美西北的商标和商号相同。尽管辛西娅曾是美西北的职员和股东,但她却没有获得使用美西北商标和商号的合法授权,也未因诉争域名为人熟知,所以她对诉争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的在先权利。仲裁书还用了大量篇幅论证了“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与域名侵权的关系。由于辛西娅并未实际使用域名,她所称的非赢利性的主观目的无从客观体现,“言论自由”的宪法原则也就难以适用。另外,如果辛西娅确实要建立一个批评美西北的网站,她完全可以注册一个表面更明显的域名。如在“WALLMARTCANADASUCKS.COM”(表示“沃尔玛加拿大骗局”)案中,仲裁庭就裁定被诉人因“言论自由”而胜诉。而辛西娅的域名与美西北的商标和商号完全相同,足以误导本希望访问美西北网站的网民,已经构成了对美西北的侵权。最后,裁定将“ NORTHWESTAIRLINES.ORG”强制转让给美西北。 日航的“JAL.COM”世纪之战 日本航空公司(简称“日航”)作为亚洲乃至世界著名的航空公司,最近曾因妥善解决了所谓“日航风波”而在国人心中留下了美好的记忆。然而,日航却在国际域名方面有过不平凡的经历。2000年6月,日航作为投诉人就“JAL.COM”域名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起域名争议仲裁,被诉人是美国加州的TRANSHOST合作社、JAL系统公司和约翰先生(全名为“JOHN ANDREW LETTELLEIR”)。为确保获胜,双方均聘请了美国著名律师。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对如下事实无异议:日航是著名的国际性航空公司,并在全球拥有“JAL”或以“JAL”开头的大量注册商标权或普通法意义上的商标权;许多日航的顾客或潜在顾客误认诉争域名为日航所有而向该网站的电子邮箱发送了大量与日航服务有关的电子邮件;诉争域名由被诉人1993年注册;叁个被诉人实际均为约翰先生控制而同一化。日航诉称:尽管约翰先生姓名的缩写为“JAL”,但他并未由此而为公众所共知;根据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决不能仅根据注册人姓名缩写而置驰名商标权于不顾。为证明被诉人对诉争域名的注册与使用为恶意,日航列举了大量证据。约翰先生曾就诉争域名向日航索价五万美圆;约翰先生截取了大量实际希望发给日航的电子邮件,以此误导日航的顾客或潜在顾客他与日航存在某种特殊关系,并试图谋求不当利益;约翰先生威胁除非日航支付五万美圆的“赎金”,否则他将继续截取那些邮件并继续误导日航的顾客;约翰先生在域名注册时就知悉“JAL”为日航的驰名商标;约翰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日航“JAL”驰名商标的侵犯、淡化和污损;所谓 “JAL系统公司”系约翰先生虚造而实际并不存在。最后,日航诉请将“JAL.COM”域名强制转让给日航。可是,约翰先生的律师也不是吃素的,他们进行了强有力的抗辩。约翰先生辩称,他享有对诉争域名的在先权利。早在互联网还处于婴儿时期的1993年,当时绝大多数大公司还根本不知道互联网,为了与同行交流信息技术资料,约翰先生就用他的姓名的第一个字母“JAL”免费注册了“JAL.COM”域名。在NSI公司推出域名的商业化注册后,约翰先生就每年缴付注册费。约翰先生始终仅拥有“JAL.COM”这么一个域名。约四年前,约翰先生就在诉争域名指向的网站上发布了他的简历和多项成果,并获得了相应的商业收益。为反驳日航的“恶意”指控,约翰先生辩称,他友好地回复并转发了日航顾客误发给他的邮件;约翰先生和日航不存在商业上的竞争关系;约翰先生索价五万美圆并不构成“恶意”;约翰先生在网站上公布了他个人的全部联系方式,称约翰先生虚构“JAL系统公司”并无实际意义;“TRANSHOST合作社”是内华达州的合法注册的合伙企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经过审理认定了双方的绝大多数的证据。仲裁庭认为,尽管日航就“JAL”享有驰名商标权,且诉争域名“JAL.COM”与日航的驰名商标“JAL”相同,但是,在1993年约翰先生注册诉争域名时,谁也无法预料到域名本身会在将来存在巨大的商业价值。约翰先生以其姓名缩写“JAL”注册并使用“JAL.COM”域名的行为是合理的,并由此享有了合法的在先权利。其随后向日航索价五万美圆的行为也就具有了合法性。日航并未就约翰先生注册域名时就具有“恶意”充分举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后,独任仲裁员尼克(NICK GARDNER)于2000年8月裁决驳回日航的诉请。尽管这一裁决对日航极为不利,且在法律界存在一定争议,但它毕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然,日航是绝不会轻言放弃的。现在若访问“JAL.COM”域名,就可直接进入日航的官方网站。细查一下,会发现日航获得“JAL.COM”域名的时间是2001年1月,距裁决之日仅相差数月。至于这几个月中所发生的故事,恐怕只有当事人最清楚了。 中国,战幕刚刚拉开 面对域名抢注的挑战,国际知名企业在数年的实践中,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企业域名战略,并使之成为企业信息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基本做法一是将企业的商标商号和域名通盘考虑,使用统一的识别符,以实现网络时代的企业识别系统(CIS)的整合。二是首选国际通用顶级域名,这不仅显得大气简洁,而且可彰显企业的全球化理念。三是强化域名的防御性注册,即基于一个主域名,在不同的类别和语言上注册各类主域名及其衍生或相似域名,形成一个完整的域名防御圈,以防范于未然。四是对域名恶意抢注行为采取坚决的法律措施,特别是借助域名争议仲裁机制。在中国,相当数量的知名企业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域名侵权的威胁。现在已经有部分国内企业开始涉足企业域名战略这一崭新领域。例如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COSCO)就利用该机制成功夺回“COSCO.COM”域名,开创了中国企业国际域名保护的先河。而海尔集团则全面实施了企业域名战略,不仅针对其驰名商标“HAIER”进行了整体化的域名防御性注册,更是夺回了“HAIER.NET”和“EHAIER.NET”两个重要域名,为其全球化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今年是中国民航总局确定的“民航信息化年”,各航空企业已经在信息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我们相信会有更多的民航企业将域名战略纳入到信息化的重要范畴,在虚拟战场上跃马横枪,所向披靡。 (本文已由《中国民航报》于2002年5月3日第1版整版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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