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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持有人的“反向侵权"
日期:2006-3-19 20:23:48     来源:   编辑: 

——蒋海新诉飞利浦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评析

案情回放

  蒋海新于2002年3月1日注册了philipscis.com域名,荷兰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利浦公司)于2002年7月19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投诉,认为蒋海新注册该域名侵害了飞利浦公司所拥有的PHILIPS商标权,请求裁决将该域名转归飞利浦公司所有。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于2002年9月19日裁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飞利浦公司。蒋海新对上述裁决结果不服,于2002年9月28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或停止执行上述裁决;2、域名philipscis.com归蒋海新所有。

法官点评

  本案是我国首例因域名持有人不服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而提起的诉讼。争议域名是后缀为.com的国际顶级域名,该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为互联网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简称ICANN)。在法院受理之前,有关纠纷已经经过行政程序,即已由ICANN所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处理。
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认定蒋海新注册使用philipscis.com域名侵犯了飞利浦公司的商标权、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转移域名的裁决并无不妥,故作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飞利浦公司请求保护的PHILIPS商标权利合法有效。PHILIPS商标于1980年即在中国注册,经续展,现处于有效期内,该商标另在世界其他近150个国家获得注册。经过飞利浦公司多年的努力,该商标在我国普通消费者中已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原告蒋海新本身亦认为飞利浦公司的PHILIPS系驰名商标。

  蒋海新注册的域名philipscis.com与飞利浦公司的商标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由前述查明事实可知,该域名的前7个字母与飞利浦公司的商标完全相同,后三个字母与飞利浦公司的CSI部门简称仅顺序不同,不难判断,普通消费者在接触到该域名时,会误认为该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系飞利浦公司或其某部门的网站。

  蒋海新对该域名并不享有权益,也没有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1)蒋海新称philip是其英文名,sc是其居住地上海Shanghai China的缩写,is是Internet System或Internet Server的缩写,这种解释过于牵强,不具说服力。(2)蒋海新称其经合法授权从事飞利浦通讯及视像保安系统的销售,网站也为此服务,因而注册使用该域名并无不妥。但商标和产品涉及不同的权利,被授权经销相关产品并不意味同时取得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他人商标等标识的权利,更何况注册争议域名的是原告蒋海新,而不是获得经销权的新屋公司。(3)蒋海新以其已在搜索引擎上进行搜索登记为由,称其网站已因该域名而广为人知。但搜索引擎的重要作用在于,当互联网用户输入关键字时,搜索引擎可以提供包含该关键字的网站或网页,因此,仅作搜索登记并不能说明该域名已广为人知;相反,这种搜索登记反而会使互联网用户认为网站与飞利浦公司有某种关系。

  蒋海新对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有恶意。如前所述,该域名的前7个字母与飞利浦公司的商标完全相同,后3个字母与飞利浦公司的CSI部门简称仅顺序不同,且蒋海新网站主要指向飞利浦公司CSI部门产品;蒋海新网站首页页面上,不仅出现了飞利浦公司闻名全球的“let's make things better"宣传标语,而且多处出现CSI。不难看出,蒋海新注册争议域名,意在造成其网站与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并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其网站。

  从本案的案情、当事人的诉由出发,我们将原告的行为称为对被告商标权的“反向侵权"。此处的“反向侵权"与通常所说的在后的强势的商标权人对在先的弱势的商标权人的“反向混淆"而引起的侵权是不一样的,我们只是在原告以侵权手段注册域名,诉称被侵权,却被认定侵权这一意义上使用“反向"的表述。(知识产权报 杨 煜  袁秀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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