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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聘请律师须知
日期:2006-3-21 17:51:21     来源:   编辑: 


    十九、当事人的委托代理费用一定要交到律师事务所,并索取正式发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否则便违法、违纪。特别提醒你一定不要把律师代理费直接交给律师。
二十、律师事务所除收取代理费和交通费用外,一般不得收取其它额外费用。对于承办律师索要的委托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名义的费用(如交际费等)当事人有权拒付。
二十一、律师事务所低于收费标准收费的,属不正当竞争。收费低办案质量难以保证,请律师时要注意。
如何办理有关代理或辩护手续
二十二、律师事务所应当统一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办理有关手续,统一收取案件代理费用并出具发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接案、私自收费。
二十三、在办理一切正式手续前,当事人应当就委托事项和收费事宜与律师商谈并达成一致意见。
二十四、当事人决定聘请该律师后,应当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协议。该委托代理协议一定要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委托协议一式两份,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特别要提醒的是,在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应当看清,应当立即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索取一份。否则一旦以后产生纠纷,当事人没有依据,对自身不利。
二十五、管理规范的律师事务所公章有所内行政人员专门保管,不会盖空白公章。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或辩护协议的场所应当是律师事务所,而非其他场合。当事人一般不要在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以外的地方与律师签订合同或协议。
案件代理过程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及义务
二十六、对案件办理情况的知情权。在律师办理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及时知悉案件办理、案件情况变化的权利,及充分了解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十七、享有对承办律师的敦促及监督权。在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委托人有权敦促具体事务的工作进展及监督承办律师具体工作的权利。
二十八、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权利。当事人可以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拒绝律师为其继续代理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二十九、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的,要书面通知律师事务所和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非诉讼案件的还要通知与代理事项有关的单位。当事人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后,应当与律师事务所协商有关法律事务的未尽事宜。
三十、当事人有以下几方面的义务:
1、如实陈述案情及介绍相关情况;2、及时提供全部证据及证据线索;3、依照委托协议按时足额交纳约定的代理费用;4、违反合同约定的要承担违约责任;5、其它配合律师办理案件的义务。
    特别提醒的是律师在代理当事人、办理有关法律服务事项的过程中,一方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不应向律师提出非法的要求。
    纠纷的解决
三十一、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如果因收费发生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发现律师事务所收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举报。
三十二、当事人对律师服务不满意、因委托代理事项产生纠纷的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律师协会投诉。如果发现律师事务所或承办律师有违法执业行为的,可以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举报。
三十三、因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违法执业或存在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律师事务所索赔。杭州市所有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均参加了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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