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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旭华律师的《网上交易风险防范有术》一文发表
日期:2004-12-1     来源:   编辑: 

证据收集和保全

      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已经承认电子证据的效力。但是电子证据调查和采集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作,必须了解电子证据的特点,掌握发现电子证据的技能和方法,否则将影响其效力。
      对于企业或个人而言,首要任务就是保留好当时的交易信息,一旦发生争议,及时对有关资料信息进行公证或者见证,做好证据的保全工作,从而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处于更为有力的位置。

发布虚假广告和宣传

■民事赔偿责任
      《消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另外,民法通则也对卖方存在过错,给商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卖方主要承担的是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
      《消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未提供商品或服务,骗取财物

■民事责任
      若不构成犯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依据刑法规定,犯合同诈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单位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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