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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旭华律师的《网上交易风险防范有术》一文发表
日期:2004-12-1     来源:   编辑: 


本站站长吴旭华律师的《网上交易风险防范有术》2004年12月1日在《浙江市场导报》发表,对于网上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链接:http://www.zjscdb.com/dispArticle.Asp?id=8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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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风险防范有术
 
 
2004年12月1日 十六版 撰稿/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 吴旭华律师
 
 
 
      本报于11月26日三版刊发《电子商务凸显诚信缺失》专题报道后,有不少读者纷纷来电询问,怎样才能在电子商务行为中避免交易风险?为此,本报约请法律界人士撰写专稿,以解疑答惑。
      律师提醒:在B2B(企业之间)、B2C(商业机构与消费者之间)、C2C(个人对个人)交易过程中,企业或个人通过网络平台交易和接受服务过程中,应该充分注意到网络的虚拟性的特征,对于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地防范。

审查网站注册协议条款

      在线交易的大多数交易条款或服务条款都是经营者事先拟定好的,特别是B2C交易。一般情况下,事先单方拟定条款,总是存在减轻、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或增加相对人责任的倾向。
      因此,企业或个人在注册时,应该对条款进行充分的审查,了解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及早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当然,如果能够和网站联系,在协商之后以书面的方式对交易和服务条款进行再确认,那应该是上策。

了解网站(服务商)、卖方真实资料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交易主体在网络上反映的资料与真实资料可能并不完全一致,或者根本没有留下相关资料,如有的只留下一个QQ号码,或者只有一个手机号。商家和消费者在不知情、没有充分了解网站资料情况下,受到他人欺诈,想要追究网站责任,最终却发现无法找到交易主体。
      另外,对于卖方的资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网站(服务商)有形式审查的义务,但是也并不是就有了完全的保障,因为:一方面网站审查只是形式的,卖方的资料如果是虚假的且无法在形式上审查发现的,网站尽到形式审查的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另一方面,网站承担的责任也是有限的,只是对传输产品信息不真实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购买假货发生退赔等其他损失),而不是《消法》规定的退一赔一的责任。
      因此,对于卖方真实资料,商家和消费者进行审查很有必要,具体方式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门了解工商登记情况,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和调查公司进行充分、有效的调查。

商业秘密和隐私保护

      网络具有公开性,商家和消费者的个体信息在未征得同意前提下不得公开,否则将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而目前很多商业性网站并不注重对客户信息的保护,甚至有的时候将客户信息资料作为商品在出售。
      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有效保护民事主体的隐私,企业和个人在网站登记相关资料时应谨慎对待,虽然提供部分真实资料是有必要的,但是也应该加以选择:如名称、营业地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个人的姓名、邮寄地址、联系方式等是必须的,应该和真实情况相符;而对于商家的经营信息、公司员工资料,以及个人的家庭住址、家庭电话、个人工作信息、简历等就可以考虑有选择地添加。否则,商业秘密和隐私将可能受到侵犯,且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选择支付方式

      对于小额货款支付,采用电子支付虽然存在被他人欺诈的可能,但一般来说风险不大。而对于大额货款支付,还是采用传统的支付方式比较妥当:虽然电子支付具有便捷、快速的优点,但也存在信息容易丢失、交易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以及纠纷发生后无法出示证据的缺陷,因此以传统银行转账方式更加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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