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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电子商务交易商标纠纷案审结
日期:2006-9-26 22:26:28     来源:   编辑: 


    近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拥有“ONLY”﹑“VEROMODA”﹑“JACK&JONES”三枚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丹麦AKTIESELSKABET AF 21.NOVEMBER 2001公司(以下简称“21日公司”)状告亿贝易趣网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因证据不足,原告败诉。

    据悉,21日公司在中国境内仅授权其独资子公司绫致时装(天津)有限公司(下称“绫致公司”)享有上述三枚商标的使用权,有权生产和销售该品牌。2004年初,原告在亿贝易趣网上发现了大量未经授权的“ONLY”﹑“VEROMODA”女子服装服饰和“JACK&JONES”男子服装的商品交易信息,并且有实际交易行为。该公司认为, 亿贝易趣网准许他人在其平台上销售侵权商品,侵犯了该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此其以亿贝易趣网和上海易趣贸易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因亿贝易趣网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被转至亿贝易趣网服务器所在地上海市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在案件审理中,被告方代理人认为亿贝易趣网只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并不参与交易,因而不应该对销售侵权商品承担责任。同时, 被告方代理人还认为,作为商标权人,21日公司应该直接找销售侵权商品的人,而不是找只提供平台的易亿贝趣网。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上海一中院认为:

    1、从发布相关商品交易信息的主体来看,根据易趣网上所公布的《用户协议》的内容记载,用户的资料中包括用户对其在易趣网上登录出售或展示的物品的描述,以及在网页上公布的任何内容,用户应负全责,易趣网只是作为网上分发及公布用户资料的渠道。由此可见,被告方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商,基于与用户之间的合同关系,提供用户所必需的对商品交易信息的分发与传递,而在分发与传递商品交易信息之前,该商品交易信息已由用户制作完成,故在对商品交易信息进行描述时涉及到表明商品的品牌即使用了原告所主张保护的3个注册商标的行为非被告方所为。

    2、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方运营的易趣网上出现发布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交易信息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但被告方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商,向在网络上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信息传递的渠道,其对用户上传的商品信息不具备控制的能力,因此,仅仅从分发与传递的商品交易信息本身来看,无法推定出被告方已明知用户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却不制止并仍然分发或者传递全部的商品交易信息,故在被告方不明知他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不应对用户所发布的商品交易信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于2003年4月14日受让取得“JACKJONES”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04年9月21日受让取得“ONLY”、“VERO MODA”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原告现为上述3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明确以自已名义向被告方发出《律师函》并向被告方提出易趣网上有涉嫌侵权商品存在并要求被告方采取措施的时间以及原告购得被控侵权商品的时间均在2004年12月之后。尽管在此之前,绫致公司也发函给被告方并通过易趣网购得相关物品,但绫致公司实施上述行为均是受原商标权人的委托或者授权而并非得到原告的授权,且原告所提交的授权书证明了原告于2005年1月才正式授权绫致公司对本案涉讼的3个注册商标等涉及侵权事宜可采取打击行动,此外,被告方在收到原告的函件后也予以回信答复。庭审中,被告方阐明其并未立即采取措施移除所有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交易信息的根本原因在于原靠未能提供具体的涉嫌侵权的商品,使得被告无法对相关物品和用户进行处理,因为在此情况下,被告方要考虑用户的相关利益,故不可能对所有出现在网站上含有原告三个注册商标的商品交易信息均以涉嫌侵权为由全部予以移除。本院认为,在网络环境下同样应当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提供商应当尊重知识产权,并采取必要保护知识产权,在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并经知识产权权利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应当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但对于网上出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权利人如何进行举报或者提出警告以及网络服务者如何承担法律责任等,目前在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及商标法的有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过明确规定。本案中,考虑到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网服务提供者面对随时生成的大量商品交易信息,只有在权利人提供的材料上能够显示被控侵权商品的具体内容和在网络上所处的具体位置的情况下,才能采取移除等措施。而原告在本案中虽然提供了权利证明材料,并向被告方发出了《律师函》,反映发现了被告方运营的网站上出现涉嫌侵权商品及侵权信息,但在原告未能明确指出具体的被控侵权商品以及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即要求被告方将其网站上出现的所有含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交易信息全部移除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告认为被告的该项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

    从案情简介我们不难看出,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亿贝易趣网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能否因他人在其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销售涉嫌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而成为该商标侵权诉讼的被告。当然,针对这个问题,法院一审已经有了一个结果,而我们从更深的层次思考该案,就会发现该案反映出的法律问题不仅仅是被告的确定问题,还包括如何区分真正的商标侵权和表象商标侵权的问题,现有的关于商标权、网络交易的法律环境还有哪些不完善的地方,等等,这些问题都属于目前我国发展电子商务过程出现的一些新问题,非常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另一方面,据我们了解,亿贝易趣网能够在法院一审中胜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有长期运行着的知识产权保护系统审查系统,该系统系统是亿贝易趣网为了保护第三方知识产权及向其用户提供安全的交易场所而设立的一个系统。系统系统的重点包括亿贝易趣网创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 (VeRO) 认证方案,加入到该方案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认证方案方便地举报侵犯其权利的物品,亿贝易趣网在接到权利人举报的涉嫌侵权的物品后,会立即删除该类物品,同时,并该方案还对卖家如何合法的登录物品、物品为什么被移除以及作为非权利人如何举报有侵权可能的物品都做出相应的设定。知识产权保护审查系统使亿贝亿贝易趣网实施了作为一个善良网络营运商的职业操守,因而往往会使亿贝易趣网在相关知识产权纠纷中处于有利的地位,该经验值得在电子商务与互联网公司中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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