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通用网址:浙江法律咨询网 咨询中心注意事项  
位置:首页>>电子商务>>正文
虎酷上海成被告 域名被没收惹转让纠纷
日期:2007-2-11 17:16:08     来源:   编辑: 


    知名电子商务网站www.tigercool.com(下称虎酷网)在去年被美国法院将域名“没收”后,又因为网站转让在上海引发了一起合同纠纷。昨天,买卖双方在市第一中级法院对簿公堂。

    去年3月,李小勤与雷磊签订协议,以人民币900万元外加150万美元的价格收购了虎酷网,成为虎酷网网上商城的承包人,并把此前支付的600万人民币作为第一笔付款。此后,李小勤按约支付了150万美元;剩余的300万,双方约定在“合适的时间”结清。而当时虎酷网与美国公司的官司尚未判决。

   昨日,原告李小勤诉称,她和被告曾特别约定,她支付75万美元后,对方要办妥www.tigercool.com和www.tigercool.net两个域名的密码、数据库等资源的移交手续,但对方收款后,没有履约。到了去年6月24日,因雷磊与案外人美国泰盛娱乐公司的诉讼事宜,www.tigercool.com这个域名因判决被指向泰盛公司的公告网页。原告李小勤称,这个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得自己无法再继续使用www.tigercool.net的域名从事电子商务活动,随即李小勤和雷磊进行交涉,要求排除对www.tigercool.net的妨碍,但雷磊束手无策。

   据了解,虎酷网于2001年4月成立,是最早的向北美地区华人提供大陆文化产品的电子商务网站。经过几年的运作,在北美华人中赢得了良好的声誉,成为当时最大的华人生活服务网站。而当时败诉是因为在美国大量销售了泰盛娱乐公司独家代理的影碟产品。虎酷网的行为被认为是违反美国版权法例和侵害了泰盛娱乐公司的独家经销权。在tigercool.com被没收后,虎酷网将其所有业务转换到tigercool.cn上进行。

    域名几乎是用户访问网站的唯一方式,在已经培养出用户忠诚度的情况下,由于域名被“没收”而给网站带来的损失难以估量。昨日,原告李小勤称,在域名判决被指向泰盛公司的公告网页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因为国内、外网站、媒体装载泰盛娱乐公司粘贴的公告,使得www.tigercool.net已不再具有其原有的的商业价值,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自己的投入的精力、资金和其他的资源的损失尚不计其数,仅转让费一项的损失就高达上千万元人民币。李小勤认为是被告未及时履行网站转让协议之过错,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600万人民币、75万美元,并支付违约金420万。

    昨日,被告雷磊表示,因为李小勤拖欠500万元承包费,才未移交域名密码和所有权。“在签订转让协议时,已告知对方该网与美国泰森公司之间的纠纷。否则价格也不会那么低。”雷磊律师还指出,事实上,李在去年6月换了域名后网站是正常运作的,根本不存在损失。

    本案当庭未宣判。

    何勇 卫建萍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 留言本 咨询论坛

如果你觉得本站不错,别忘记将浙江法律咨询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她)也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

发送给好友 打印此页 [收藏本页]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声明
  “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希望他人能尊重本站的合法权益。
  对未经“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同意,而擅自以各种形式转载、复制、翻制、发行、出版或进行营利性使用本网站所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时,本网站保留诉诸法律权利。
  本站纯属非盈利、公益性质的站点,部分内容摘自互联网,如果因此而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网站深表歉意,在接到您的通知之后,马上将该内容删除。

推荐律师
浙江杭州律师吴旭华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电话13335716315
法律咨询电话057188938386

    

推荐文章

·吴旭华律师接受搜狐公司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杭州
·本站在GOOGLE关键词“法律
·诉讼常识精解—建议咨询者
·本站开通短信服务平台,欢
·私人律师服务卡-您身边的
·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吴旭
·吴旭华律师的《网上交易风
·吴旭华律师就酒店代驾服务

联系地址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20层 吴律师

公交节能公司站:25/K25 41/K41 42/K42 K74 86/K86 K199 820/K820

公交翠苑五区站:K63 156/K156 526/K526 841

81514001 13335716315

  浙ICP备05060809号Copyright ©2002 - 2005 Zj-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