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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龙广告语著作权二审开庭引广泛关注
日期:2006-3-19 20:15:31     来源:   编辑: 

  昨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天高几许问真龙"原创作者刘毅与南宁卷烟厂之间的著作权纠纷案,这起典型的知识产权纠纷案引起了新华社、中新社、中央电视台、广西电视台等区内外各大媒体的高度关注,新浪、网易、桂龙新闻网专门开辟了专题页面,整个庭审现场座无虚席。

  二审开庭引起广泛关注

  由于这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作为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例极具代表性,考虑当天可能到场听审的人员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将庭审地点定在了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内的审判庭。

  昨天,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审现场,汇集了新华社广西分社、中新社广西分社、广西电视台、桂龙新闻网等区内外各大媒体的记者,他们到现场采访庭审实况,并作图文报道,此外还有一些法院的有关人员到场旁听,整个庭审现场座无虚席。

  上午8时30分,案件准时开庭,上诉方南宁卷烟厂、南宁真龙伟业广告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首先在法庭上陈述了上诉意见。他们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存在着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南烟通过真龙广告公司与刘毅之间的委托创作合同关系是通过征集启事和投稿来完成的,在真龙广告公司收到了刘毅的投稿后,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已经生效。而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是委托作品,此外,在征集启事上对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使用权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这一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南宁卷烟厂,南宁卷烟厂并没有侵权,理应撤消一审判决。

  被上诉方则认为,对方构成侵权行为,双方没有构成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上诉人的主张无异于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因此,一审判决基本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应征广告语是否委托创作作品成辩论焦点

  在法庭辩论阶段,上诉方和被上诉方围绕着“应征的‘天高几许问真龙'是否是委托作品,著作权该归谁所有"、“使用‘天高几许问真龙'是否构成了侵权,如果构成侵权该如何承担侵权责任"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上诉方南宁卷烟厂、南宁真龙伟业广告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案件存在着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真龙广告公司在多次的征集启事中就有具体的、明确的著作权、版权归属的约定:表述为“所有来稿概不退还,入围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所属"。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不是刘毅个人意志创作的,而是按上诉人的征集广告(要约)中的目的、内容、形式要求进行创作的委托作品",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以媒体广告征集和来稿、评选、评定的形式形成双方明确的委托创作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关系,南宁卷烟厂依合同享受“天高几许问真龙"广告语的著作权和使用权,完全有权在真龙烟广告和相关领域无偿使用,因此索赔5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真龙广告公司仅是南宁卷烟厂征集广告语活动的委托代理人,真龙广告公司将入围作品交给南宁卷烟厂使用仅是履行其代理职责,因此真龙广告公司也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

  刘毅的诉讼代理人认为,2002年9月13日,真龙广告公司开始在我区的各大媒体上刊登“十万元诚征‘礼品真龙'广告用语"启事,其中只注明的奖励办法。在第二天的启事中,才补充说明,“所有来稿概不退还,入围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归南宁真龙伟业广告有限公司所属"。因此,在著作权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作品从创作之日起,只能归于创作者本人。因此,对方侵犯了刘毅对广告语“天高几许问真龙"的著作权,其中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广播权、设置权等。其作品“天高几许?问真龙"未经作者许可,未支付奖金且不依法与其订立许可使用或转让合同,擅自将刘毅的作品经过修改,删掉了作品原有的“?"变成“天高几许问真龙",并以广告用语的形式大量出现在报纸、电视、公共汽车等广告载体上以及“真龙"香烟的上,大量复制发表,严重侵犯了其著作权。而这种侵权行为是真龙广告公司和南宁卷烟厂共同完成的。

  此外,这种面向公众的征集启事不能构成委托创作合同,因为它没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刘毅索赔的根据,可从南宁卷烟厂对这一广告语的宣传投入上可折射出“天高几许问真龙"这一知识产权的价值。也就是说,刘毅索赔50万元并不算多。

  法庭上,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法院无法进行当庭调解,将待法庭合议后择日宣判。

  交锋:征集入选的广告语的著作权归属有争议

  这是一起有关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关于“征集入选的广告语的著作权"的归属在法学界上也颇具争议。

  有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著作权是正确的。侵权与否的关键,在于被告是否通过协议取得原告的著作权,而被告是否已经通过协议取得著作权的关键,又在于被告的征集广告是否属于要约。如果征集广告属于要约,那么,对被告主张其拥有著作权是十分有利的。广告究竟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曾有过很多争论,但是现在已经形成比较一致的看法,即广告一般都属于要约邀请,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属于要约。我国《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就作了这样的规定。在本案中,被告对参赛作品进行评选,并将结果公布,这种公布才是要约,而入围作品的作者去领奖,就构成了承诺。而本案原告并没有前往领奖,不管是他没有看到公告还是故意不去,其法律后果都是没有对被告的要约作出承诺,因此,双方之间没有成立合同关系,被告不能取得作品的著作权。

  对于这起案件,广西大学法学院讲师柳福东认为,烟厂将“天高几许问真龙"作为香烟的广告语的使用不构成侵权。这个案子的关键是作品的性质,是不是委托作品。也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有否委托合同关系。这是双方争议的焦点。首先,南宁烟厂发布的征集广告是要约邀请,刘毅把征集信寄到烟厂是个要约,发布的中奖公告是承诺。要约和承诺的结合就构成了一个委托合同,合同成立。

  在委托合同成立的情况下,那么就来看,烟厂对作品的使用是不是侵权,那么根据著作权法关于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从本案看,就要看双方对著作权是不是有约定。根据烟厂的征集广告中只规定了作品的使用权、所有权归烟厂所有,但由于著作权不同于所有权,因此著作权的约定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原告所有。但是作为委托人烟厂,他也享有一定的权益,虽然他不享有著作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他享有有使用权,在委托目的的范围内,他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由于他享有使用权,所以烟厂作为香烟的广告语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当然,作为委托人,他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有两项,一项是他要支付承诺的支付奖金、奖品,二是烟厂应当支付创作作品的费用,他委托原告创作了作品,烟厂应该支付。至于费用多少,双方可以补充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根据作品的性质,使用范围,创作的难易程度,所花费的时间,成本等这些因素来综合考虑。(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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