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通用网址:浙江法律咨询网 咨询中心注意事项  
位置:首页>>知识产权>>版权>>正文
著作权保护与排除客体分类
日期:2006-5-19 9:43:26     来源:   编辑: 

一、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下述几类作品:
(一)文字作品。即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创作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还包括用口头方式表达的诸如致词、即兴诗词、歌唱、编讲故事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此外,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二、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包括三种情况:
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
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
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之规定,共有以下三类: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因进入了公有领域,故不受著作法保护。
  
转自:在线律师网
(editor:zghu)

免费法律咨询请访问本站的 留言本 咨询论坛

如果你觉得本站不错,别忘记将浙江法律咨询网告诉你的朋友,让他(她)也享受免费的法律服务。

发送给好友 打印此页 [收藏本页]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须知:
·请注意文明用语,请勿人身攻击。
·请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项相关法律法规。
·您应当对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负责。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网站管理员有权删除违反上述提示的评论。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版权声明
  “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希望他人能尊重本站的合法权益。
  对未经“浙江法律咨询”网站同意,而擅自以各种形式转载、复制、翻制、发行、出版或进行营利性使用本网站所享有知识产权的内容时,本网站保留诉诸法律权利。
  本站纯属非盈利、公益性质的站点,部分内容摘自互联网,如果因此而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网站深表歉意,在接到您的通知之后,马上将该内容删除。

推荐律师
浙江杭州律师吴旭华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
法律咨询电话13335716315
法律咨询电话057188938386

    

推荐文章

·吴旭华律师接受搜狐公司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杭州
·本站在GOOGLE关键词“法律
·诉讼常识精解—建议咨询者
·本站开通短信服务平台,欢
·私人律师服务卡-您身边的
·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吴旭
·吴旭华律师的《网上交易风
·吴旭华律师就酒店代驾服务

联系地址

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A座20层 吴律师

公交节能公司站:25/K25 41/K41 42/K42 K74 86/K86 K199 820/K820

公交翠苑五区站:K63 156/K156 526/K526 841

81514001 13335716315

  浙ICP备05060809号Copyright ©2002 - 2005 Zj-Law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