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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著作权作品的分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在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创作的作品,均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具体包括下述几类作品: (一)文字作品。即指以文字、数字、符号等创作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即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还包括用口头方式表达的诸如致词、即兴诗词、歌唱、编讲故事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 (四)美术、摄影作品。 (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 (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此外,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
二、著作权客体的排除领域 (一)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包括三种情况: 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 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 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5条之规定,共有以下三类: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此外,超过了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因进入了公有领域,故不受著作法保护。 转自:在线律师网 (editor:z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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