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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以及解释和指导使用程序的文档的总和。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标文本应当视为同一作品。源程序是指用高级语言或汇编语言编写的程序,目标程序是指源程序经编译或解释加工以后,语言编写的程序,目标程序是指源程序经编译或解释加工以后可以由计算机直接执行的程序。所谓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计算机软件作为一种知识产品,其要获得法律保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创性。即软件应该是开发者独立设计、独立编制的编码组合。 (二)可感知性。受保护的软件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知悉。 (三)可再现性。即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的可能性。
十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0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软件开发者。因此,确定计算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是“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以及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我国法律除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外,《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自第11条至第14条还规定了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几种特殊情况: (一)合作开发。合作开发者对软件著作权的享有和行使以事前的局面协议为根据,如无书面协议,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 (二)委托开发。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三)指令开发。为完成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下达的任务而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接受任务的单位。 (四)职务开发。公民在单位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如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即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事实上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或者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该单位。 (五)非职务开发。公民所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中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联系,且又未使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该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十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欺骗软件上署名的权利。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表明其开发者的身份,也可以不表明其身份;可以在软件上署名,也可以不在软件上署名。 (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某种使用方式作用其软件的确良权利和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转让权。即开发者转让计算机程序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十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5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的保护期为25年,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软件开发者的身份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十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一)侵权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发表其软件作品的行为; 2、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3、未经合作者同意,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4、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后署名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而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的行为; 6、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而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的行为; 7、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行为。
(二)法律责任。行为人有上列行为的,应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1、 行政责任。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2、 民事责任。责令其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或转让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软件持有者不知道或者没有合理的依据知道该软件是侵权作品的,其侵权责任由该软件的提供者承担。
3、刑事责任。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转自:在线律师网 (editor:z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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