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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集体管理概念
日期:2006-5-19 9:42:50     来源:   编辑: 

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拥有著作权(版权),但是在作者实现他的著作权的过程中,有些权力是靠作者自身无法去实现或者很难实现,例如:歌曲的词曲作者对他们的作品拥有机械表演权---即授权他人通过唱机、录音机、广播设备、电视设备等方式公开表现他们的作品,包括在舞台上的表演、电视和广播节目中的播放、公共娱乐场所使用音乐作品、乃至在网络上的作品使用。但在实践中,他们的作品一经发表之后,词曲作者就失去了再授权的机会,也没有可能通过谈判获得应有的报酬。歌唱、戏剧表演者对他们的表演权的控制,文字作品的作者对他们作品的复制权的控制都有类似的情况。另一方面,许多作品使用者通常要大量地、长期的使用数以百计、千计,甚至更多的作者的作品,对他们来说,寻找大量作者一一取得使用其作品的授权并对作者一一支付报酬是做不到的。

国内外实践证明,解决此类问题,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进行管理是比较有效的办法。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向作品使用单位集体授权,向作者使用单位收取报酬并分配给著作权人。作者保护了自己的权著作权,作品使用单位也免去了寻找作者的困难,提高了经营的效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实际上起着沟通作者与作品使用者的桥梁作用。在西方,著名的集体管理组织已经运行了上百年,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目前比较著名的国际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有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国际作者和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ISAC)、国际复印权组织联合会(IFRRO)等。在中国,直到80年代,集体管理组织才被引进国内。目前,国内已有的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是成立于1992年的中国音乐著作家协会。


转自:著作权大世界网
(editor;zg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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