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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卡拉OK要交费似乎已经成为一个方向。
网上下载、背景播放亦是维权热点
年初国内外50余家唱片公司联名追讨全国卡拉OK“视频费"还没有了结,全球五大唱片公司华纳、环球、索尼、BMG和百代又高举“正版"大旗,向国内各大网站非法提供音乐下载开刀。 如果仅此而已,网民看个热闹倒也无妨。但现实情况是,矛头已经指向个人,“警告信"甚至已经发到从网上下载音乐的个人手里。 国家版权局新闻发言人在随后的记者招待会也肯定了这一做法:私自从网上下载音乐确属侵权行为。 但不少网民对此感到“冤"得慌:我上网已经交了费,从公共网络平台上下载歌曲,怎么能说是侵权呢? 专家们认为,2001年修订后的《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任何以互联网形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都是侵权行为。 在网上下载音乐也属于侵权行为,只是因为人数太多,很难追究,因此只好不予追究或不能全部追究。 当然,从网上下载歌曲构不构成侵权,关键要看下载者究竟用于什么目的,如果只是用于个人欣赏,并且不是以赢利为目的,那么这种下载就不能构成侵权。对于侵权的裁定会有很多例外情况,其中包括教育使用、国家公共事业使用、个人非经营性使用等。 也是在2004年,上海在国内率先启动大规模背景音乐收费,第一批对象是60多家高级酒店,随后再逐步普及到其它营业场所。表明在上海那种不向背景音乐著作权人支付费用的做法将会成为过去时了。 从一些相关的报道来看,背景音乐在沪上收费也遭到了商家的强烈抵制。他们认为自己买音像制品已经花了钱,不应该再为播放这些音乐“埋单"了。但按照著作权的规定,在营业场所播放音乐,仅仅花了买音像制品的钱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只是买到了一张唱片的物权,其中的知识产权仍需另外收费。这就好比买了一本书,你可以自己阅读,但是要是翻印再到书市卖则是不可以的。同样,背景音乐可以自己欣赏,如果公开播放则必须要支付著作权费用。 长期以来,由于盗版的猖獗,使得一些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往往被一些习惯做法所忽视了。
音乐版权保护从混沌走向清晰
著作权保护这个“舶来品"进入国人的生活也仅有10多年的历史,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国内著作权保护才得以立法。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自2002年开始正式施行。但由于历史原因,国人的著作权保护意识仍十分淡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音乐版权保护面临很多尴尬,如歌舞厅播放卡拉OK、经营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从网上下载使用音乐作品不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早在1996年,北京有一家由美国美中文化协会和一家饭店共同建立的主题音乐餐厅野牛乡村俱乐部,开始与音乐版权所有人签订合同交纳餐厅内演奏美国乡村音乐所需的著作权费用。这是中国自建立著作权保护制度以来签署的第一份娱乐业版权使用合同。尽管这位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有着推行美国知识产权观念的背景,但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多大的反响。 1999年,两家进军中国市场的洋快餐肯德基、必胜客为了在营业场所播放背景音乐,率先向音乐作品著作人支付使用费,这在当时曾成为媒体关注的话题。2000年,国家版权局发文规定,凡使用音乐作品的公共场所,要交纳音乐作品使用费,费用由中国著作权协会代收。 从本世纪伊始,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开始挥动法律之剑,将一系列商场、酒店和娱乐场所、旅游景点等推上法庭被告席,甚至于一些航空公司、门户网站和手机厂商也因侵权而被判令支付著作权费用。倚仗着法律之剑,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外延正变得日益宽阔,并得到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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