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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日期:2006-4-9 22:18:49     来源: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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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

承租人:

根据《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座落、间数、面积、房屋质量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 年零月,出租方从 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日收回。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承租方享有优先权。

租赁合同如因期满而终止时,如承租人到期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

租金的标准和交纳期限,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如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此条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协商确定,但不得任意抬高)。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 月(或年)认真检查、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

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充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第五条 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如果出租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

2.出租人出卖房屋,须在3个月前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3.承租人需要与第三人互换住房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当支持承租人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出租方未按前述合同条款的规定向承租人交付合乎要求的房屋的,负责赔偿 元。

2.出租方未按时交付出租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

3.出租方未按时(或未按要求)修缮出租房屋的,负责偿付违约金 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方人员人身受到伤害或财物受毁的,负责赔偿损失。

4.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 元。

5.承租方违反合同,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6.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随时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个 月的。

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执行,出租方因此所受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房屋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承租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1份;合同副本 份,送 单位备案。

出租方(盖章)        承租方(盖章):            鉴(公)证意见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电话:                 电话:                鉴(公)证机关章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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